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那么,在民法典時代,關于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從本期起,本報將特別邀請專業律師,對民法典當中和房地產息息相關的條款進行解讀。
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在現實生活中,開發商與業主就居民小區內的車位歸屬經常發生爭議。為避免實踐中的諸多糾紛,民法典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福建晉賢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雅金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黃雅金介紹,根據上述條文新規可知,民法典對于居民小區內車位的歸屬作出了如下規定:1.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2.對于占用小區道路或業主共有的其他場地修建的停車位,產權不屬開發商而在全體業主手里,可以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如何進行利用。
(記者張清清、唐淑紅、陳青松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