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楊某某在外墻施工中,不幸觸電身亡,誰該為此負責?日前,歷經兩審,法院判決包括房東在內的4個被告,共需賠償死者家屬40余萬元。
案情: 工人作業時觸電身亡
一次意外,石女士失去了丈夫楊某某。
晉江市民黃某助的房子在池店鎮,去年4月份,他將房屋外立面的外墻裝修工程承包給柳某堯,并與柳某堯簽訂外墻裝修施工合同。在黃某助的指示下,柳某堯一方在房屋外圍搭設至二層樓頂砌筑15米高圍墻所需的腳手架。
去年4月22日,黃某助將房屋的二層樓頂外墻砌磚加高工程承包給黃某新,黃某新致電熊某見(另邀約楊某某等五人)進行施工。當日施工完畢后,次日15時許進入工程收尾階段。黃某助之父老黃讓黃某新將平臺上面的磚砌平,黃某新指派楊某某去做。楊某某腳踩平臺外墻、手扶高壓電線而觸電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因未能就楊某某死亡的賠償問題與各方達成協商,石女士等親屬作為原告,將黃某助、黃某新、柳某堯、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晉江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熊某見等起訴到晉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70多萬元。
調查: 施工腳手架靠著高壓線
據法院查實,黃某助的房子始建于2010年左右,于2015年或2016年加蓋二層,均未向有關部門申報建房手續,屋后與石獅供水線分界點靠負荷側11號萬伏高壓線桿(桿上有明顯“10kV”“高壓危險”警示標識)太近,高壓電線桿被黃某助用空心磚圍砌而成的鴨圈圈圍在內,腳手架緊鄰房屋搭設于房屋外圍、鴨圈之內,并將該萬伏高壓線桿涵蓋在內至高壓線下,觸手可及。
據悉,2000年6月23日,供水公司委托泉州供電局電力工程公司施工供配電工程,并于2001年2月21日向晉江市池店鎮潘湖村委會征用相關土地用于石獅飲水工程。當年9月27日,供水公司就該自來水供應用電需要與泉州電業局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2017年12月22日,供水公司就該自來水生產供應用電需要與供電公司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220kV清濛變932石獅供水線電纜T接點靠負荷側出線20厘米處,分界點靠電源側的屬供電方,分界點靠負荷側的屬用電方,雙方各自承擔其產權范圍內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并承擔各自產權范圍內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責任”。
2019年5月5日,黃某助、黃某新、熊某見各支付給石女士等人2萬元、1萬元、1萬元。
判決: 房東要負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觸電死亡這一損害后果,系由多方當事人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所導致發生,依法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導致該事故發生的萬伏高壓線桿,早于黃某助的房屋建設而成,并設置有明顯警示標識。黃某助違反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筑物的法定禁令,在距離架空萬伏高壓線桿安全保護區1.5米以內建設房屋,且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并將萬伏高壓線桿用空心磚圍砌進鴨圈之內,后作為定作人將二層樓頂外墻砌磚加高工程及外墻裝修工程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該施工作業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未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該加高工程亦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柳某堯在承攬外墻裝修工程后,在黃某房屋外圍搭設至二層樓頂砌筑1.5米高圍墻所需的腳手架,該腳手架緊鄰黃某助房屋外圍并將萬伏高壓線桿涵蓋在內至高壓線下,致使高壓電線觸手可及,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黃某新承攬工程后,作為雇主指派楊某某在高壓線下作業,其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且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作業措施,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楊某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置萬伏高壓電線的危險警示標識于不顧,受雇于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作業措施的個人,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各賠償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自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高壓電線觸電部位位于產權分界點靠負荷側,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屬用電方產權范圍內,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及該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的法律責任依法應由供水公司承擔。供水公司未盡維護管理責任,對黃某助的妨礙供電設施的建設房屋行為未采取防護、遷移等措施或報相關部門處理,對事故的發生存在疏于管理的責任。供電公司對電力的提供使用不存在任何過錯,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楊某某之死造成的損失為50.9余萬元,按照責任大小,判決黃某助、黃某新、柳某堯、供水公司應分別賠償原告20余萬元、11萬余元、5萬余元、2萬余元(均含已付款)。
供水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