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一案判決有果。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福建省檢察機關起訴并被作有罪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據了解,晉江警方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便攜式POS機盜刷被害人名下多張信用卡,騙取人民幣94699.79元。其中,在2021年3月1日以后,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李某將人民幣18996.79元盜刷至其向吳某借用的POS機綁定的銀行賬戶中,隨后吳某按李某的要求將上述款項扣除費率后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李某。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該行為系“自洗錢”行為,遂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晉江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不僅為他人洗錢構成犯罪,“自洗錢”也構成洗錢罪,即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后,為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記者沈茜通訊員吳劍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