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
關于嚴防海上疫情輸入的通告
〔2022〕62號
當前境外疫情高位運行、國內疫情形勢嚴峻復雜,隨著開漁到來,海上疫情輸入風險陡增。為筑牢海上防疫屏障,嚴防疫情從海上輸入,切實維護開漁后我市海上漁業生產秩序安定穩定,保障廣大市民群眾身體健康,鞏固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良好局面,根據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進出港報備核查。所有船舶、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政策。所有進出港船舶必須在出海前24小時、進港前12小時主動向所屬鎮海安中心進行登記報備,嚴格執行“三報備”(報備船舶信息、人員信息、進出港信息)和“二承諾”(安全生產承諾、不得從事非法入境和海上非法交易承諾)制度規定,做到“兩必檢、兩清楚”(所有船舶進出港必檢、岸線停靠必檢,隨船人員清楚、運載貨物清楚)。 二、嚴格做好個人防護和健康監測。海上作業人員出海作業時要做好個人自身防護,每日早晚測量體溫不少于2次,并做好人員健康狀況記錄備查,每天0點結合“報平安”一并報告屬地鄉鎮點驗中心。大中型漁船應指定1名隨船出海防疫專員,防疫專員可由船東、船長擔任,負責督促落實每日對漁船作業區域及生活倉進行清潔消毒不少于1次,拍照留檔備查,每天0點結合“報平安”一并報告鄉鎮點驗中心;漁船應配備相應數量抗原檢測試劑,海上作業超過3天的,在防疫專員的監督下,落實船員抗原試劑檢測“3天1檢”,抗原檢測情況拍照留檔備查,每天0點結合“報平安”一并報告鄉鎮點驗中心。 三、嚴格落實人物同防。所有出海回港的漁船民要自覺服從屬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從定點漁港(碼頭、岙口)上下岸,并遵守重點人群核酸檢測和漁獲物檢測要求。對于大中型漁船作業人員,不離港繼續出海作業的,船員上岸核酸檢測后立即回船;對須上岸離港的,不具備“點對點”閉環管理條件的,由交通轉運車專車送往定點場所閉環管理。小型漁船、鄉鎮船舶出海作業每航次回港后,船上人員應嚴格實行即到即檢即走,采樣結果未出前應實行居家健康監測,不得外出,不得與他人接觸。上岸未出海作業期間落實核酸檢測“兩天一檢”,連續超過7天后轉為“五天一檢”。 對大中型漁船上岸漁獲物實行每批次檢測,采用物表采樣,一批采20個樣,一船一管;對小型漁船及鄉鎮船舶上岸漁獲物,按照每周覆蓋一輪頻次要求,采用物表采樣,單船單管,并做好流向登記。 四、嚴禁接觸境外船舶、人員。所有船舶、人員嚴禁前往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及海域,嚴禁在海上接觸境外船舶及船上人員,如因特殊原因接觸了相關船只、人員、貨物和油料,進港前應當立即主動如實向屬地鎮政府報告,并按照入境人員防控要求落實“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 五、嚴厲打擊各類海上違法違規行為。嚴禁擅自拆卸、故意破壞、屏蔽北斗示位儀、AIS等通訊導航設備。嚴禁非法從事或參與船舶建造、維修、改裝業務,嚴禁擅自建造非法海上浮動設施。嚴禁各類船舶或海上浮動設施非法搭靠外輪,嚴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駁人員、物品,嚴禁從事海上非法捕撈和海上漁獲交易,嚴禁走私成品油、香煙、凍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有發現以上行為的,可及時撥打95110(海警)、0595-82899696(晉江市農業農村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首報人3萬元獎勵。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船舶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