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晉江生態環境局獲悉,日前,晉江查獲福建省首起重點排污單位串通第三方運維單位虛假標記在線監測數據造假案。
今年5月下旬,晉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日常調閱自動監測數據過程中發現,轄區內兩家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COD數據頻繁異常,且兩家排污單位委托同一家第三方運維單位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維維護及異常數據標記。
“我們對異常數據進行分析研判后發現,在數據超標后至數據標識期間,第三方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后并未對COD設備進行維護維修,于是,我們帶著‘線上’問題開展線下執法取證,對鎖定的證據進行‘再確認’。”執法人員介紹。
經調查,兩家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承認,為防止COD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要求第三方運維單位通過虛假標記致使自動監測數據成為無效數據,指使第三方多次將異常數據報備為四通閥門故障或者管道污垢,幫助企業隱瞞水質COD、氨氮超標的情況。此外,兩家排污單位還分別存在擅自在排放口加入自來水、加次氯酸鈉,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導致該公司自動監控數據COD、總磷、氨氮指標均呈下降趨勢。
“這個操作導致這兩家排污單位上傳的部分污染物數據折算濃度低于實測濃度,未能如實反映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該執法人員表示。
據了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隨后,晉江生態環境局將該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前,晉江市公安局已立案偵辦,并對兩家排污單位和第三方運維單位共計4人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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