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職業保障凸顯以人為本
詹偉認為,此次新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在原有“警務保障”基礎上,新增了“職業保障”的內容,首次從立法層面突出了對警察權益的保護,有效彌補了過去立法中把警務工作與警察職業保障割裂開來的不足,凸顯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以人為本的精神。
在工資待遇方面,修訂草案稿規定:國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和崗位特點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保障制度。
在職業安全保障方面,修訂草案稿規定:國家重視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職業安全保障,對在有毒、有害、危險、邊遠艱苦等特殊環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條件。
修訂草案稿還規定了醫療機構救治義務:人民警察因公受傷的,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從這些具體的法條內容上看,修訂草案稿從對警察的身份權、申訴權等政治權利保障,到工資待遇、醫療、撫恤、保險等經濟權利保障;從對警察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權利保障,到依法履職免責等執法權利保障,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保障內容緊密圍繞警察的職業保護來設計。至此,我國的警察職業保障制度建設也能像其他許多高風險職業一樣,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詹偉說。
在詹偉看來,修訂草案稿第八十四條體現出的“依法履職的免責和補償”思想,值得贊賞。
修訂草案稿規定,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我認為,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繼續在免責方面進行完善。人民警察依法執法的,不承擔責任;人民警察沒有明顯過失而發生的使用武器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追究責任。此外,還要完善相關國家賠償制度,人民警察為公共利益避免遭受損失,可以果斷采取措施,如果不幸造成了意外損失,不能由警察個人承擔,應由國家賠償。”詹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