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民間糾紛職責仍存爭議
長期關注警察工作的詹偉,經常與一些基層民警打交道。在她看來,修訂草案稿中將“調解處理民間糾紛”列入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仍然有待商榷。
詹偉認為,民間糾紛的范圍非常大,有婚姻糾紛、財產糾紛、勞資糾紛、土地糾紛等。如果新法對此界定不明確,就會造成警察職能過寬,越俎代庖,不僅沒有從“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難必幫、有險必救、有求必應)怪圈里解放出來,還成了“有困難找警察”的又一個翻版。
詹偉指出,矛盾糾紛調解處理是一項很專業的技能,司法行政機關專設民間調解職能,承擔著“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等9個方面的工作。
在詹偉看來,調解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目前已有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如果把這一工作列入到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必須對其內涵和工作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很容易因為“外行人辦內行事”而漏洞百出,最終受損失的是老百姓,受委屈的是警察,受到不良影響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本報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