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誣告陷害者“亮劍”,為干凈擔當者“撐腰”。近日,連城縣紀委出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
據了解,該《辦法》從“適用范圍、構成要件、行為認定、查核處理、教育引導”等方面,提出了12條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規定,為依規依紀查核處理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確立定性范圍,明確規定信訪舉報人為泄私憤或達到其他個人目的,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方式,或者指使、唆使、雇傭他人進行惡意檢舉控告,意圖使他人權益受損、影響選拔任用甚至使他人受到紀律或法律追究的行為,將認定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
《辦法》強調從嚴查處,規定誣告陷害行為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誣告陷害行為人是其他公職人員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尚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歪曲、捏造事實情節嚴重;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侵害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擾亂他人工作生活等六種行為從重處理。
《辦法》注重教育引導,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全面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從嚴管理和監督干部,加強對黨員干部的黨性教育、紅色傳統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引導黨員干部明是非、分對錯、辨美丑、知榮辱、激發釋放蘊藏在黨員干部中的正能量,從思想上摒棄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檢舉控告”的錯誤觀念和不恥行為。同時,積極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力,提倡實名舉報,不重復舉報、多頭舉報和匿名舉報,嚴禁打擊報復舉報人。
“借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的行為,嚴重影響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破壞干事創業從政環境和風清氣正政治生態,法紀不容,必須堅決糾正、徹底杜絕。”連城縣紀委負責人表示。(通訊員 黃水林 丘漢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