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7日訊 因犯搶劫罪2018年才刑滿釋放的張某,為了撈快錢,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助紂為虐,終于嘗到自己釀造的“苦果”。日前,連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7月以來,張某在明知林某等人在緬甸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仍為其收取含絡漫寶、路由器、手機卡等作案工具的快遞包裹,在網絡上聯系并購買移動手機卡,在連城某地安裝調試絡漫寶等設備、不定時更換手機卡、按要求操作設備開關機等,為林某向不特定多數人撥打詐騙電話,實施電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獲得2000元的好處費。
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操作絡漫寶設備,協助林某等人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22條,冒充“360借條” 公司工作人員、“京東注銷專員”“京東金融”客服,以注銷相關金融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等人共計6776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協助他人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活動,騙取6776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作出如上判決。(邱晗 丘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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