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新羅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森林碳匯補償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華當庭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和森林碳匯補償金共計22966.99元,獲從寬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庭表示,該案是創新運用全省首個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工作指引——《龍巖市關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開展司法修復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工作指引(試行)》,在全省范圍內判處的首例森林碳匯補償刑事案件。
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對森林生態系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也損害了森林生態系統固碳調節服務功能,造成森林資源碳匯價值損失。3月16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林業局聯合出臺全省首個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工作指引,進一步為高質量推進閩西南生態型現代化城市建設保駕護航。
該案中,根據公訴人指控,2020年12月,陳某華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雇請工人到新羅區雁石鎮“新竹坑頭”山場砍伐其所有的杉樹,立木蓄積量為31.6064立方米。2021年1月,陳某華主動到市公安局雁石森林派出所投案。隨后,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該案被移送至法院審判。
為推動森林碳匯補償機制良性運行,新羅區人民法院與區林業局統一認識、加強配合,在審理過程中辦理“六書”,確保碳匯補償程序規范。其中,“第一書”,承辦法官馬莉娜通過釋法析理,使被告人陳某華自愿簽訂修復補償承諾書;“第二書”,新羅區人民法院將陳某華自愿補償的承諾情況,書面通知新羅區林業局;“第三書”,由新羅區林業局出具委托書,指定專業技術公司對涉案山場砍伐杉木的蓄積量進行碳匯價值損失評定;“第四書”“第五書”分別由專業技術公司出具《森林刑事犯罪案件碳匯價值損失評定意見書》,制定《補種復綠造林工程施工作業設計書》;“第六書”則由新羅區人民法院向陳某華出具碳匯價值損失補償金繳納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將碳匯損失補償金繳納至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態修復專門賬戶。
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態庭庭長丁斌表示,我市創新將森林碳匯補償機制引入到具體審判實踐中,實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有效踐行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碳匯補償機制將促進百姓轉變意識,更加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
(融媒體記者 傅曉君 通訊員 林成龍 朱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