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施工路段摔傷,施工方、發包公司到底誰該負責?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三方均認為自身沒有責任
案件從去年說起,當時洪女士駕駛二輪電動車,在英都鎮一村道行駛時,撞到堆放在路面上的建筑垃圾,造成交通事故,洪女士因摔倒骨折入院治療多日。
事后,洪女士將施工承包人林某與發包公司告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根據當晚交警部門現場調查取證,確認該施工路段正在維修路面排水溝,林某的施工隊將路面挖開,并將挖出的土塊堆放在路面上,占用了路面一個車道的寬度,且沒有在施工作業地點周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也沒有安放任何圍擋防護。
林某認為,事發當晚突然天降大雨,無法及時清理路面,但他們在該土堆上插了3根樹枝作為警示標志,后來被大風刮走只剩1根。加上當天洪女士車速過快,等看到土堆已剎車不及,才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他不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發包公司認為,雨天路滑,光線也暗,洪女士車速過快,未盡到審慎駕駛義務是造成其自身事故傷害的直接原因,應由其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該工程由林某全部承包,發生事故應由林某負責。
當事人和施工方各負一半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林某與發包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林某承包該公司廠區外路段前后水泥路面澆筑、挖水溝、砌檢查井等項目施工,林某須負責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現場警示標志、垃圾清理。
事發當晚,洪女士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到該路段時,不慎撞到林某因施工臨時堆放在路面的土堆,導致其摔倒在地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調查后認定,洪女士駕駛機動車時沒有確保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林某沒有在施工作業地點采取防護措施,應承擔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法官表示,案涉事故是在公共道路挖掘管道導致的交通事故,事發路段是村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警部門依法進行事故的調查和事故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洪女士和林某對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故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
此外,林某在事發路段施工作業,應事先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范措施,而不是臨時插若干樹枝應急,其所主張的大雨到來、臨時來不及設置安全設施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林某作為施工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洪女士駕駛電動車在村道行駛,適逢夜間大雨,天暗、路滑,但未能謹慎慢行,故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該公司雖然是工程的發包人,但是事發路段在公司廠區范圍之外,公司沒有管理職責,且公司與林某簽訂的施工合同已明確要求承包人應負責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現場警示標志、垃圾清理,故相應的事故責任應由林某承擔。
因此,南安法院判決林某按50%的比例支付洪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ㄓ浾?陳江濤 通訊員 王琳 尤加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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