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老板要做違法的事,公司職員聽其指使幫忙踩點望風,最終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處罰金3000元。昨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小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泉州中院,日前泉州中院對原審判決予以維持。
【案情】有人故意撞壞餐廳門
2014年10月27日23時許,市區長安街某餐廳停業關門,員工王某下班后在餐廳附近吃夜宵。零時55分,餐廳方向傳來兩聲撞擊聲,王某趕緊跑過去一看,發現餐廳電動卷簾門中間有裂痕,他趕緊叫來店長,兩人入店查看,發現內部的感應自動門也損壞了。28日上午5時許,王某打電話報了警。
事后,餐廳調查監控,發現是一輛白色廂式貨車倒車撞的。監控中,貨車后車廂伸出一根長長的支架,第一次倒車沒撞到店門,便又前進了一次再倒車,電動門被撞壞,之后,貨車逃離現場。
10月29日10時許,公安機關在長安街抓獲犯罪嫌疑人小衛(化名,29歲,家住泉州市區,大學本科畢業后來到南安一家公司任職)。
經調查,案件的真相漸漸浮出水面。
【調查】原來是房東指使人干的
原來,餐廳與房東黃某存在租賃糾紛,雙方因賠償談不攏,黃某(另案處理)遂想出了歪招,要實施破壞,小衛是黃某公司的員工。
2014年10月27日11時許,黃某打電話要求小衛到餐廳查清其電表位置,欲切斷電源實施破壞,但最終因找不到線路作罷。
當天18時許,黃某又指使小衛到餐廳待命,讓他查看餐廳門口車輛的停放情況。
小衛明知黃某圖謀不軌,仍將看到的情況告知黃某。20時許,黃某告知小衛,他安排了一輛貨車準備對餐廳實施破壞,讓小衛待在附近等候。
0時10分,餐廳門口已經沒什么人,小衛遂將情況反饋給黃某。之后,受黃某指使的史某、鄭某及“大鬼”(均另案處理)開著載有一根鐵架的貨車來到餐廳附近的小區門口與小衛匯合。
鄭某和“大鬼”將鐵架固定,史某開車,兩次倒車將餐廳大門撞毀。其間,小衛仍在附近望風。5分鐘后,小衛看到白色貨車駛離,才逃離現場。
【判決】故意毀壞財物罰3000元
2015年2月3日18時,黃某和員工鄭某到公安局自首,同年5月18日,史某也主動歸案。2015年1月22日,黃某在朋友的調解下,自愿與黃某鵬(餐廳老板)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賠償。
經市價格認定局鑒定,該餐廳被毀損物品價值10498.4元,審理過程中,小衛自愿繳納了3000元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衛伙同他人故意毀壞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小衛受指使參與故意毀壞財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可以從輕處罰,同案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被害人對小衛等人表示諒解,對小衛也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小衛多次受指使擬毀壞財物,主觀惡性較大,為此,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去年11月5日,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洪麗燕 通訊員 楊煌娟 謝希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