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1日訊 打擊制售假煙犯罪,從源頭上杜絕偽劣煙草的存在,原本是他們的職責。可是,他們不但沒有維護法律的尊嚴,還與假煙販子沆瀣一氣,為他們“開綠燈”,收取甚至索要賄賂。
記者昨日獲悉,6月4日,南安市打擊假煙行動組的7名成員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南安市法院判刑:主犯陳某建,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陳某雄及陳某煌等6人,分獲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此外,還有1人因病去世而停止審理,2人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8年以來,以陳某建為副組長的打假行動組,在先后多次查獲偽劣煙草制品時,接受他人“說情”,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賄賂,總額達33.1萬元。
打假行動組10成員涉案
不法分子制售假煙、私藏庫存,一度在南安比較猖獗。2000年3月,為打擊制售假冒香煙犯罪活動,南安市成立“打擊制售假冒香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行動組,負責日常巡查任務。
陳某建今年42歲,原為南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三中隊副中隊長。2007年8月1日起,他被抽調至南安市打擊制售假冒香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動組,任副組長一職。
此后,陸續被抽調至該行動小組的,還有陳某煌(原南安市煙草專賣局職工),曾某山(原南安市煙草專賣局合同制員工),陳某巖(原南安市東田鎮政府干部),陳某萍(原南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干部),以及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安市公安巡邏防暴大隊和南安市溪美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干部,共10人。
行動組成員的主要職責,是查處各種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的行為。
查獲假煙后放行先后索取或受賄33萬
向打假人員行賄,讓自己的假煙制品免于被查,是不少假煙販子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鄭某小(另案處理)在南安制售假煙這一行,曾頗有名氣。每有大批量偽劣香煙制品“露了馬腳”,他便出面說情,再讓人送一筆錢給行動組成員。
南安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的一天上午,在南安溪美一衛浴廠旁的停車場,陳某建、陳某煌等8人在例行巡查時,發現一輛白色貨車上裝有大量印有“中華”字樣的偽劣煙草制品。當陳某建等人打算查扣這批偽劣煙草時,接到了鄭某小的“說情”電話。
經一番商議,陳某建與陳某煌等人決定,向鄭某小索要10萬元,才能放行這批偽劣煙草制品。陳某建示意行動組人員撤離現場,該車偽劣煙草免予扣押。
為答謝陳某建等人,當天下午,在溪美一茶葉店內,經鄭某小引見,上述偽劣煙草主人鄭某設將10萬元交給陳某建。事后,陳某建又將該筆款項交由陳某煌及黃某川分發,其中,陳某建分得2.8萬元,陳某煌及黃某川各分得2.5萬元,曾某山分得1萬元,陳某勝等4人各分得3000元。
2010年年初的一天下午,陳某煌接到一“耳目”舉報稱,在南安東田一平房內,有一批偽劣煙草制品。經查,該批煙草也為鄭某設所有。當天,鄭某設即打電話向陳某建說情,“不要查扣該批煙草,會有重謝”。經與陳某煌等人商議,陳某建決定不予查扣,趁機向鄭某設索要2萬元。
幾天后,在南安市區一街道上,鄭某設將2萬元交給陳某建。隨后,陳某建、陳某煌和黃某川各分得5000元,曾某山分得3000元,余下2000元作為“耳目”的舉報費。
南安市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0年間,陳某建等人在打擊制售假冒香煙犯罪活動的日常巡查中,先后多次在查獲偽劣煙草制品后,接受他人說情,并由陳某建決定,未依法將查獲的偽劣煙草制品移交給相關部門處理,卻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3.1萬元。
2人免予刑罰7人一審獲刑
去年5月起,有人陸續舉報稱,以陳某建為副組長的打假行動組有涉嫌受賄、放縱制售偽劣煙草制品行為,引起南安市紀檢部門高度重視。
去年5月23日上午,經通知,陳某建主動到南安市公安局紀檢部門接受調查。在檢察機關調查階段,他主動供述了未經查證屬實及尚未被發現的犯罪事實。同月30日起,陳某友、林某鑫和陳某煌等4人主動向南安檢方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隨后,曾某山等人分別在單位或家中,被南安檢方帶回審查。
南安檢方以涉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受賄罪兩個罪名,對10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但南安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陳某建等人為索取或非法收受賄賂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系牽連犯,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因此,陳某建、陳某煌等人均應按受賄罪從重處罰。
法院一審還認為,在上述共同犯罪中,陳某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陳某煌和曾某山等人,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最終,法院一審判處陳某建有期徒刑8年;陳某雄及陳某煌等6人,分獲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兩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
此外,案發后不久,黃某川因病去世而停止審理;黃某輝、林某鑫兩人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