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都市報閩南版持續關注南安民房大爆炸)
閩南網10月30日訊 南安碼頭鎮美嶺村,村主任劉五妹非法截留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石,其私藏炸藥的民房突然爆炸,村莊損失嚴重。劉五妹后因犯非法買賣、運輸、存儲爆炸物罪,被泉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昨日記者獲悉,一審宣判后,劉五妹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訴。日前,省高院終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改判劉五妹有期徒刑15年。
【案情】私藏炸藥民房深夜爆炸
劉五妹是南安碼頭鎮美嶺村主任,其在南安市碼頭鎮大壩村經營一個無證采石場“石水缸”。為采石爆破,劉五妹托南安市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員林某愿,讓林銀良截留電雷管賣給他。自2010年12月至去年1月,林銀良利用在南安市梅山鎮競峰村裕景園工地爆破作業之便,向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領電雷管,兩次共計300枚,帶回家后以3000元(人民幣)價格賣給林某愿,再由林某愿轉賣給劉五妹。
去年5月、6月間,劉五妹還利用承包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建泰高速公路A8合同路段的部分路基工程,指使劉某生等人將爆破未使用完的電雷管和硝銨炸藥私自截留。
去年5月中旬,劉五妹將7包共計168千克的硝銨炸藥和200枚電雷管,運到三明市建寧縣里新鎮一板材廠內,指示戴生團載到南安市碼頭鎮美嶺村,交給其雇傭的無證采石場的管理者劉一龍,劉一龍將上述炸藥、電雷管存儲于事發舊宅內。
去年6月29日上午,劉五妹又指使鄭某華,用貨車將8箱共計192千克的硝銨炸藥,轉運到劉一龍的舊宅儲存,300枚雷管,則由劉一龍用摩托車載回舊宅。其間,劉一龍曾將上述爆炸物,載至無證采石場,用于爆破采石。
去年7月,劉一龍儲存上述爆炸物的舊宅突發爆炸,整座瓦房被夷為平地,方圓數千米范圍內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經濟損失逾100萬元。
【宣判】一審無期終審改判15年
今年5月,泉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劉五妹因犯非法買賣、運輸、存儲爆炸物罪,被判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涉案的戴生團等3人,也因不同罪名,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5年不等。
隨后,劉五妹等人對判決不滿,提出上訴。劉五妹在上訴書中稱,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且積極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請求省高院輕判。
省高院終審認為,劉五妹上訴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且此次爆炸,并非劉五妹主觀故意所為,未造成人員死亡等嚴重社會后果,認為泉州中院量刑過重。
與此同時,省高院認為劉一龍協助劉五妹,起次要作用,刑期從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12年,其余涉案人員量刑未變。
【說法】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和儲存爆炸物,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吳情樹介紹,該罪是危險犯,即只要存在上述事實,不論是否發生意外,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都構成犯罪。
吳情樹解釋,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非法買賣、運輸和存儲爆炸物的,若涉案人員確是為生產生活需要,并無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在量刑上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