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自爆砸壞樓下多輛汽車
法院:業主和物業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玻璃自爆導致碎片砸壞樓下地面車輛,車主能否索要賠償?誰又該承擔事故責任?6月17日上午,南安法院水頭法庭通過庭前調解,妥善化解了一起玻璃自爆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業主和物業公司各支付受損車輛車主2000元和600元的車輛維修費。
案件 汽車被砸起糾紛 法官調解化矛盾
今年3月29日,家住南安市水頭鎮某小區的毛某,發現停在小區樓下地面的小轎車前擋風玻璃和部分車身被砸壞,一并“中招”的還有當時停放在附近的其他幾輛車,毛某報警求助。民警趕到現場后,經過勘察取證,確認是該小區居民樓12層業主余某家陽臺玻璃發生爆裂導致。毛某聯系到了另外幾輛受損車輛的車主,一起找到余某索賠。在物業的協調溝通下,余某與其他車主均達成了調解協議,但與毛某無法在賠償事宜上達成一致意見,余某索性置之不理。毛某只好先自行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維修費用2430元,并于5月10日訴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業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上下班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00元。
考慮到該案標的不大,法院判決只會加劇鄰里間矛盾,因此承辦法官認為該案用調解更有利于妥善處理鄰里關系。在仔細翻閱卷宗、查看現場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但在責任劃分、賠償金額方面存在不同意見。6月17日,承辦法官將當事三方安排在案涉小區所處的水頭鎮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他們進行調解。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釋法,三方當事人本著和睦相處的原則,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由余某賠償2000元,物業公司賠償600元,剩下的損失由毛某自行承擔。至此,一場糾紛得到了圓滿的化解。
說法 高空墜物致損失 責任劃分有規定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該案涉及一個典型的法律問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應如何認定侵權責任?我國新頒行的《民法典》不僅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還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劃分,全方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據此,陽臺玻璃突然爆裂墜落致損,若業主或使用人無法證明自身沒有過錯,通常是需要承擔相關侵權責任的;相反,若業主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即使其先行賠付,其亦有權向其他侵權人追責。
結合該案,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眼下正值盛夏高溫天,暴風雨天氣隨時可能來襲,作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定期檢查房屋結構安全性,排除事故隱患,如檢查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松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松動等。房屋裝修時應當到正規廠家購買有質量保證的玻璃,或在玻璃外層貼防爆膜,這樣即便玻璃發生自爆,碎片也會被粘在膜上,防止脫落事故發生,將損失降到最低。
出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以及自身風險防范,法官建議,物業服務企業在平時的小區服務管理過程中,要采取可行性的措施防范高空墜物的發生,并加強宣傳。在發生相關情形時,及時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陳志斌 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