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選舉結果,不少村民很不解
閩南網12月28日訊 47歲的南安人王某,因醉駕被拘役3個月,在服刑期間,被選為村主任,兩名被提名的候選人落選。近日,這一幕發生在南安市豐州鎮燎原村。
前日,南安市民政部門就此回應稱,王某雖被判刑,但政治權利未被剝奪,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王某是當地村民自主選舉產生,整個選舉程序沒出現違規情況。
不過,選舉結果目前處于公告階段,南安市民政局及豐州鎮政府,將對王某能否成為村主任一職,進行資格審查。南安市民政局副局長戴良勝表示,將向上級匯報此事,屆時會把最終結果通報給媒體。
事件
人在服刑被選為村主任
前日,記者來到燎原村,通過村里頭張貼的選舉公告發現,12月21日,該村第十一屆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預選產生的正式候選人名單中,主任候選人只有王某振和張某兩人,名單中沒有王某。但12月24日,選舉結果公告中,當選為村主任的一欄,卻是王某。
“此人目前在服刑,怎么反而當選了?”70多歲的村民謝阿伯非常納悶,現場數十名村民也很不解。
“我爸爸還不知此事(被選上),”王某的兒子告訴記者,父親確因醉駕在服刑,能被選上村主任,他認為是其父修橋鋪路、熱心公益事業所致。
王某因醉駕被判刑一事,記者隨后從南安法院得到了證實。
南安法院透露,今年11月2日晚8時許,王某駕駛一輛轎車,在回家途中,與村民洪某發生刮擦,洪某掉落田中,未受傷,兩人隨后發生爭執。之后,王某逃離現場。
南安市公安局豐州派出所接警后,通過搜集線索,在當晚10時許抓獲王某,后經檢測,王某酒精濃度達178.70mg/100ml,屬醉酒駕駛。
11月12日,南安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3個月,刑期自11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止,現仍在南安市看守所內服刑。
回應
尚未正式任職將進行資格審查
“村民自選的,選舉程序未違規。”南安市豐州鎮政府黨委書記雷進榮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燎原村選舉村委會主任時,1966年出生的王某因服刑,沒辦法自己報名,預選產生的主任候選人是王某振和張某。選舉時,選票上主任一欄除了王某振、張某兩名候選人外,還有一欄是空白的,供村民自選。
雷進榮稱,選舉當日,共有607名村民投票,收回選票567張,其中王某得404票,過半數,整個選舉程序,未出現違規情況。
就此事,南安市民政局副局長戴良勝告訴記者,經向法院了解,王某雖被判刑,但政治權利未被剝奪,仍享有被選舉權。
“而根據《福建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南》,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就自行終止,但王某還未正式任職,”戴良勝表示,從公告到任職前,還需資格審查這一關,由民政審查,而這一關,目前法律上沒相關規定,是取消還是保留王某的村主任任職資格,將向上級匯報,并將最終結果通報給媒體。
說法
是否有權行使被選舉權,看選舉日及其后人身自由能否恢復
福建泉中律師事務所林培德律師認為,村委會是集體自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職期間,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林律師說,這一條款的前提是任職期間,但王某目前是屬于公告階段,還未正式任職。
福建誠全律師事務所盧文默律師則認為,《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第8條規定,村民的選舉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被選舉權,適用我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被判處徒刑、拘役、被羈押的選民,如果本屆村委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被選舉權,如果本屆村委會選舉日及其后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被選舉權。(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董加固 俞志村 呂波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