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雙11”網購浪潮季節,面對滿屏的“大減價”“折后價”“滿減湊”等促銷廣告,想必不少消費者早早就安排好了自己的購物車。可是如果努力了半天,卻沒有換來相應的折扣,又該如何維權呢?昨日,南安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糾紛典型案件,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防范。
網購案例:買家起訴電商 要求按實際支付價3倍賠償
近期,家住南安詩山的90后小伙黃某,在某知名電商自營平臺上看到一款雙門金色冰箱,商品頁面標示到手價999元,黃某當即拍下一件。可下單后,黃某發現,即使使用了券卡等優惠,實際支付價格仍是1088.23元,而非頁面上宣傳的999元,也就是說,他多付了89.23元。
黃某認為電商以低價招攬顧客并以高價結算,存在虛假宣傳,于是與電商平臺的客服交涉。對此,客服以“參與拼團活動購買才享有999元的優惠價格”“頁面維護錯誤”等理由,拒絕按黃某所購價款3倍予以賠償。與客服協商不成后,黃某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而后,黃某以存在虛假宣傳為由,一紙訴狀將該電商平臺訴至南安法院詩山法庭,請求判決電商平臺退還其多付的貨款89.23元,并賠償3倍價款3264.69元。
電商平臺答辯稱,因頁面維護問題,才導致黃某無法享受到優惠活動價格,平臺并無價格欺詐的主觀故意。此外,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且黃某未曾申請退貨退款,從真誠服務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平臺愿意按照差價的3倍補償黃某,但不同意關于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在了解案卷材料,明確雙方爭議焦點后,詩山法庭承辦人尤松松組織雙方通過微信工作室進行線上調解。尤松松向電商平臺釋明,由于平臺之前并沒有在網頁上向消費者就該999元的購買條件作出聲明,因此1088.23元并非黃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導致黃某經濟受到損失,其行為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3倍賠償。同時亦向電商平臺分析判決對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促使該電商平臺拿出最大的履行誠意來。
經過耐心釋法明析,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方式,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黃某仍按1088.23元購入冰箱,某電商平臺賠償黃某2500元,黃某自愿申請撤回案件起訴。
法官說法:未按標價交易 平臺虛假宣傳 已構成欺詐
法官表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故民事欺詐行為,除考慮客觀行為外,還需考慮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虛假信息的主觀故意,需結合客觀存在,分析商家實施行為時的主觀狀態。
而該案中,該知名電商平臺在網站上對某款雙門金色冰箱價格所作的標示,導致了黃某與其進行交易,已經構成欺詐,因此黃某有權以對方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海都記者 楊江參 通訊員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