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時間:前日中午
地點:南安水頭一家石材廠
轄區:南安水頭派出所
前日中午12點多,年僅27歲的陳某到南安水頭一家石材廠,給該廠安裝監控設備,從6米高處掉落在地,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廠棚頂有桁吊機器設備,設備上有裸露電線。那么,究竟陳某是被電死還是摔死呢?
目前,南安水頭派出所正在調查。在南安水頭司法所的調解下,死者家屬與事發廠家,協商善后相關事宜。
據陳某家屬介紹,陳某是南安水頭仁福村人,去年開店專門做監控設備。前日中午12點多,陳某到南安一家石材廠,給該廠廠棚安裝監控。安裝時意外發生。
事發的石材廠方面認為,在安裝監控設備時,陳某操作不當,可能踩滑到橫梁,是“摔死”的。陳某的家人稱,“是被電死或電到后,掉到地上的”。陳某的家人來到現場發現,廠里的桁吊機器設備還在通電,而且桁吊的輕軌有電纜,沒被絕緣,裸露在外,其中一處在陳某當時作業的地方附近。陳某家人稱,“我們發現死者的手和腳,有明顯受到電擊時才出現的灼傷痕。”
【律師說法】
雖死因尚未定論,但此案如陳某是摔死,廠家要負什么責任?如陳某是電死,那廠家又負什么責任?
福建泉中律師事務所林培德律師認為,如果由于廠家沒有采取警告與斷電措施,造成陳某觸電墜落死亡,廠家應承擔侵權責任,向陳某家屬賠償全部損失。如果廠方并不存在任何過失,陳某在安裝過程中不慎墜落身亡,則按《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依法分擔損失。
就賠償項目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網記者 董加固呂波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