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30日訊 南安人戴某樂無證非法銷售真煙,昨被豐澤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萬元。
戴某樂在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與他人多次進行煙草買賣交易,2010年至2011年間販賣真煙,非法所得1萬余元。
從2010年6月開始,戴某樂多次到南安溪美、洪瀨、鯉城區金龍街道的一些煙雜店,向店主收購中華牌軟盒卷煙,約3377條,案值共計1958128元,后轉賣到豐澤區、南安等地。他還曾3次向天津人“張姐”(另案處理)購得芙蓉王牌硬盒型卷煙1013條,案值共計217396元,后將這些卷煙分別以每條218至219元的價格轉賣給陳某、傅某、黃某等及南安等地的煙草商販。
2011年12月29日中午,泉州市城區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在泉州大橋南豐新城路口處,截獲戴某樂所開的一輛貨車,當場查扣其購買的芙蓉王牌硬盒型卷煙573條,及38條中華牌軟盒卷煙,經評估,共價值15459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樂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本案被扣押的卷煙雖在運輸途中被查獲,但購買行為已實施,戴某樂的行為已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形態,是犯罪既遂。戴某樂獲刑5年6個月,處罰金2萬元。
主播有話
戴某樂獲利一萬,怎么判得那么重?豐澤檢察院陳檢察官對記者分析說,非法經營罪是以經營的數額來量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達到50萬元就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而戴某樂經營的數額200多萬元,所以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本網記者 尤燕姿 通訊員 陳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