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留下13萬元存款,兒子支取被要求公證——
證明“母親是外婆的女兒”?犯了難
母親過世后,留下幾張銀行存單,由于不知道存單密碼,南安梅山鎮競豐村的李先生被難住了:要提供證明證實自己的母親是外公外婆的女兒,才能夠辦理公證取款。而據當地派出所介紹,當地于1964年才開始建檔,他母親在之前已經遷出,因此無法證明這一關系。目前,李先生只好走上法律程序處理。
講述
證明“母親是外公外婆的女兒” 奔走一年多仍無法解決
日前,記者在南安梅山鎮競豐村見到了李先生。他向記者出示了其母親的火化證明,上面顯示,她的母親曾某是在2014年1月28日去世,火化時間是1月30日。據其介紹,母親去世后,留下一筆存在梅山鎮中國工商銀行的總金額13萬余元的財產。
辦理完母親的喪事后,李先生帶著存單到銀行取錢時,被告知必須提供存款密碼,或者由存款者本人帶證件辦理支取,否則必須要到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憑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等,才能到銀行辦理過戶或自取手續。
李先生說,去年八九月份,他帶著相關材料到公證部門。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按照遺產繼承順序的規定,曾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曾某沒有立下明確的遺囑,李先生要想公證他是這筆存款的唯一繼承人,就必須讓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確認放棄繼承。
李先生的父親80年代去世,他有一個弟弟兩個妹妹,但弟弟李某煌于1993年6月病故,所以李某煌的兒子小李享有代位繼承權;妹妹李某華于1995年11月病故,所以李某華的兩個兒子享有代位繼承權;妹妹李某萍于2009年1月病故,所以李某萍的女兒享有代位繼承權。這四位代位繼承人均書面明確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
除了在世的弟弟妹妹的子女需要簽字證明此事外,還需要母親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外公外婆提供相關證明。“我外公外婆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就已經去世了。”李先生說,他到外公外婆所在的晉江池店鎮派出所開證明,派出所經查詢打印了一張戶籍證明,上面寫著他外公外婆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后面標注已故,沒有死亡的具體時間。不過,上面并無內容能夠證明自己的母親是外公外婆的女兒。
據李先生的侄兒小李介紹,他先后兩三次到晉江池店鎮洋茂村開證明,但因為奶奶娘家人大多不在家,村里的檔案也已查不到,連族譜也無法查到。他到派出所,被告知派出所1964年左右才開始建檔,而其奶奶曾某于之前就嫁到南安梅山鎮,因此檔案里查找不到,也無法開出公證處需要的證明。
李先生說,自己上世紀70年代就到香港,如今自己家人都在香港,母親去世后他就開始處理遺產的事情,但直到現在仍無法解決。
銀行 按照相關規定辦事
記者隨后來到梅山鎮中國工商銀行。該行工作人員介紹,死者生前存的錢如果沒有進行處理,去世后都會算作遺產,如何支取、由誰支取都有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發布的《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工作人員表示,根據規定,李先生必須辦理繼承存款遺產公證才能取出,之所以這么要求,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一是為了避免一些人私自占有存款,二是避免今后死者遺產繼承人因此出現糾紛。
律師 可通過訴訟解決
20日下午,記者來到南安市公證處,代理李先生案件的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時間比較久,接觸的人又多,李先生當時的情況有些記不清了,但要辦理繼承公證,按照規定,需要開具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果已經去世,則需要出具死亡證明。相關手續不全,就無法進行公證。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新水表示,銀行、公證處的做法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不過,李先生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拿判決書去銀行取錢,只是耗時會比較長。他還建議,如果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可辦理遺囑公證,在遺囑中把遺囑執行人選、遺產是否歸子女個人所有預先做個安排,以解后顧之憂。
法律界人士羅源輝則表示,199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與《公證法》、《物權法》、《繼承法》、《合同法》都有沖突,近年來廣受詬病,有設置屏障加重儲戶負擔之嫌,雖非故意刁難但確實很不人性,跑斷腿的公證亟須改革。(記者 吳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