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在《解釋》制定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注重統籌協調、強調積極穩妥、體現便于操作的原則,明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裴顯鼎介紹,具體原則如下:
一是突出依法從嚴。依法從嚴是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一貫原則,《解釋》通篇“嚴”字當頭。集中體現在:一是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明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賦予終身監禁的制度剛性,明確終身監禁的決定必須在裁判的同時就作出,終身監禁一經作出將無條件執行,不受服刑表現的影響,不得減刑、假釋。三是加大經濟處罰力度,規定遠重于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四是嚴密法網,結合當前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財物”和“為他人謀取的利益”等賄賂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解釋。五是受賄與行賄打擊并重,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定。六是從重打擊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受賄犯罪,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二是注重統籌協調。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確保不同犯罪的罪刑關系協調一致。主要體現在:一是刑事犯罪與違紀行為的協調。為落實黨紀嚴于國法,“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做到刑事處罰與黨紀政紀處分銜接有序,《解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重新確定了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二是罪輕與罪重的協調。為解決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刑罰失衡問題,根據“數額+情節”的立法思路,《解釋》結合犯罪情節進一步拉開了不同量刑檔的數額級差,以此滿足不同情節犯罪的量刑需要,盡可能實現罪刑均衡。三是不同主體身份職務犯罪的協調。刑法區分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規定了兩類職務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罰。為確保兩類職務犯罪處罰上的平衡協調,《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并作出了規定。
三是強調積極穩妥。堅持問題導向,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刑法規定框架內積極予以回應,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認真研究形成共識。主要體現在:一是規定作為賄賂犯罪對象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并進一步明確,除物質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也應當認定為財產性利益。二是對受賄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確事后受賄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要求,收受下屬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來范圍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對特定關系人受賄作出規定,明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系的人收受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針對實踐中常見的被告人辯解貪污賄賂款物用于公務支出的問題,明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存在貪污、受賄主觀故意的,將不影響定罪。
四是體現便于操作。《解釋》規定務求明確具體,可操作、可執行。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一作出規定,常見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能做到有據可依。二是采取“數額+情節”的模式規定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情節的設置上輔以不同的犯罪數額限制,以此增進司法的確定性,避免因情節難以量化而出現操作性問題。三是對直接決定定罪量刑的犯罪數額和量刑情節的具體認定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后連續收受的財物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四是采取絕對數和倍比數相結合的辦法規定罰金刑的判罰標準,在兼顧被判刑人受罰能力的同時,確保判罰充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