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級酒店大漲價賴“營改增” 原因:高端酒店供不應求
廣州的五星級酒店紛紛加入漲價行列寧彪 攝(資料圖)
近日媒體報道稱,知名外資酒店管理集團萬豪以及洲際酒店,從5月1日起,將上調(diào)旗下五星/豪華酒店的房間附加費費率,從15%上漲至21.9%。羊城晚報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連日來,五星/豪華酒店漲價之風有愈演愈烈之勢,廣州幾乎所有外資知名酒店管理集團旗下品牌都已加入漲價行列。
這些酒店稱,漲價都因“營改增”。專家卻表示,“營改增”后酒店的實際稅負只減不增。到底誰在說謊?
“預估政府稅款”赫然入收費清單
楊先生告訴羊城晚報記者,近日他在珠江新城麗思卡爾頓酒店預訂了一間5月1日的客房,從網(wǎng)上查看費用清單時,意外發(fā)現(xiàn)除了房費、服務費外,還莫名其妙地多了一項100多元的費用。“原本我也沒有在意,仔細計算才發(fā)現(xiàn)貓膩。這100多元叫作‘預估政府稅款和費用’,占總房價的6.9%,加上15%的服務費,附加費竟然高達21.9%!”
楊先生說:“酒店提供的服務沒有任何變化,房間也是原來的房間,平白無故多收了100多元,我覺得非常不合理。”楊先生曾打電話到麗思卡爾頓詢問情況,卻被告知因為國家實行“營改增”政策,多交的100多元是合理收費。
白領鄭小姐也表示,現(xiàn)在正值廣交會,她4月21日幫客商在中國大酒店預訂了一間客房,5月4日訂了同樣一間客房。“4月21日的房間服務費為140多元,而5月4日的房間,除了140多元的服務費外,還有一項60多元的費用,清單顯示是‘預估政府稅款和費用’。”鄭小姐打電話到酒店詢問,中國大酒店也表示原因就是“營改增”。
羊城晚報記者調(diào)查廣州市場發(fā)現(xiàn),除部分境內(nèi)酒店管理集團旗下五星/豪華酒店品牌沒有漲價外,幾乎所有廣州知名外資酒店管理集團旗下品牌全部漲價,具體包括萬豪酒店管理集團、洲際酒店管理集團、喜達屋酒店管理集團、希爾頓酒店集團、凱悅酒店集團、香格里拉酒店集團、四季酒店集團、雅高酒店集團、朗廷酒店集團、文華東方酒店集團、日航飯店國際連鎖等。
僅部分本土酒店沒漲價
對于漲價,麗思卡爾頓訂房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5月1日起,所有酒店都會加收稅費,不只是麗思卡爾頓一家。”
記者從中國大酒店訂房部也獲知類似說法。“除住宿外,在酒店里的其他餐飲、SPA服務等都要加收增值稅費用。具體是不是都加收6.9%,還要看酒店的具體政策。”中國大酒店訂房部工作人員還表示,即使是??鸵矡o法免除這項費用。
記者了解到,一部分境內(nèi)酒店管理集團并沒有加入漲價隊伍。比如白云賓館、東方賓館等五星級酒店,仍然保持15%的服務費。“除房價外,加收15%的服務費,其他沒有了。”白云賓館訂房部一位工作人員說。
消費者不滿酒店漲價方式
記者在走訪中發(fā)現(xiàn),不少消費者對漲價不滿,同時也對酒店公布漲價的方式有意見。
這些酒店漲價的公布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酒店預訂清單體現(xiàn),消費者查詢明細后才能發(fā)現(xiàn),比如萬豪、洲際、雅高、香格里拉等。“如果我沒有查看明細的話,可能就糊里糊涂交了錢。”楊先生說。
二是酒店官網(wǎng)上會顯示一行文字提醒。以喜達屋旗下的粵海喜來登酒店為例,在預訂網(wǎng)頁上寫著“特殊提醒”:從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VAT)將在中國實施,房費及其他酒店服務費均將征收增值稅。該酒店一名工作人員還向記者解釋了為什么酒店不按增值稅稅率6%征收,而是按6.9%征收,“因為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房費+15%服務費)×6%,這個結果相當于房價乘以6.9%”。
漲價根本原因:
廣州高端酒店供不應求
專家
對于此次漲價行為,酒店方表示迫于國家的“營改增”政策才向消費者漲價。不過,華美顧問機構趙煥焱卻表示,酒店的做法有問題,“‘營改增’后,新稅法并沒有增加酒店負擔”。
那么酒店以“營改增”為借口漲價,原因何在?趙煥焱分析稱,根本原因是看好一線城市高端奢華酒店的市場和經(jīng)營狀況。
“2015年全球與中國飯店業(yè)經(jīng)營業(yè)績對比分析及2016年預測”報告中提到,廣州高端奢華酒店處于供不應求狀態(tài)。如果把廣州酒店分為五個級別,第五級最高端的奢華酒店需求增長了14%,但是相應供給只增長了7%左右。
律師
若串通漲價則涉嫌違法
對于這些酒店集團的集體漲價,有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稱或有違法之嫌。“此舉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受歡迎的,如果有串通情節(jié),恐怕有違反法規(guī)之嫌疑。”該人士稱。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廣東資深高級律師朱永平對此表示,酒店住宿價格不屬于政府指導價格的范圍,而是市場調(diào)節(jié)的價格,根據(jù)《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營者能夠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diào)節(jié)的價格,經(jīng)營者應當將調(diào)整后的價格明碼標價。但是,如果發(fā)現(xiàn)并能夠證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jīng)營者達成了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或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jīng)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該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記者 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