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5日電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25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規定出擊當前亂捕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
此次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一是,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同時,二審稿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修改明確,只有因物種保護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確有需要時,才可采用野外種源,并遵守本法有關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種源。
此前草案提出,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審批權由國家下放到省級。此次二審稿明確,該審批權不下放,仍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人工種群,此次二審稿中規定,將可通過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簡稱“名錄”),將養殖技術成熟穩定的一些人工種群移出該目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列入該名錄(一級)的梅花鹿,已有幾百年的養殖歷史,規模有上百萬頭,其人工種群可以移出該名錄。這既符合有關國際公約,也與多數國家通行做法一致。
同時,為加強對野外種群保護,防止非法獵捕破壞,此次二審稿明確,對不再列入該名錄的人工種群,應當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審稿還作了其他修改。(完)(記者 蔣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