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記者獨家從權威渠道獲悉,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中的最大行賄者王蘭因犯單位行賄罪,在兩個月前,即2016年4月15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而作為受賄者的陽寶華,則在半年多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11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陽寶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此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陽寶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者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在陽寶華被中央紀委宣布接受組織調查前一個半月,即2014年4月8日,王蘭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有關辦案部門控制,陽寶華于2014年5月26日落馬。
與此同時,在陽寶華案發前,有關辦案單位已經掌握了陽寶華利用職務便利,為王蘭開發及置換黃興北路步行街舊城改造項目打招呼的問題線索,王蘭如實交代了陽寶華收受賄賂的情況,對查辦陽寶華受賄犯罪問題起到了關鍵作用。黃興北路步行街是長沙市最繁華的地段之一。
在長達十多年間,王蘭與陽寶華都保持著利益輸送,陽寶華應請托多次為王蘭的高爾夫和地產等項目“打招呼”,王蘭投桃報李成了陽寶華的“提款機”。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中)出庭受審。
澎湃新聞記者掌握的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和王蘭一審判決書顯示,陽寶華案中最大行賄者王蘭在13年期間,多次向陽寶華行賄人民幣360余萬元、240萬港元、1萬美元和一輛價值百萬以上的黑色路虎牌攬勝型越野車,共計折合人民幣770萬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1年5月至2012年10月,11年多時間里王蘭先后18次陪同陽寶華去澳門玩老虎機,共送給陽寶華港幣220萬元。除了陽寶華個人外,其妻子和兒子也成為王蘭圍獵和討好對象。2002年,王蘭為陽寶華兒子在深圳購買住房提供首付款44萬元,并為其支付27萬余元購買了一輛本田雅閣汽車。而這些受賄事實僅是陽寶華“受賄經”中的冰山一角。
最大行賄者
王蘭,男,漢族,高中文化,湖南梓山湖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以下簡稱“梓山湖公司”)、北京信一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2015年7月14日,陽寶華受賄案在桂林中院開庭時,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中共岳陽市委書記、中共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南兆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波、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蘭等個人和單位,在承攬工程建設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曾壽濤、其子陽昀、其妻弟曾云龍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余元。
據人民網報道,1356萬余元受賄款主要由176萬余元、409萬余元和770萬余元三部分組成。
起訴書顯示,陽寶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梓山湖公司和香港天英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蘭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萬余元。
770萬余元占陽寶華受賄總額的比重過半,這是陽寶華眾多行賄者中最大的行賄者。
澎湃新聞記者掌握的梓山湖公司和王蘭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01年至2014年期間,梓山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公司項目的控規調整和涉稅檢查等事項謀取不正當利益,經公司董事長被告人王蘭決定,多次向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行賄人民幣360.2174萬元、240萬港元、1萬美元和路虎牌黑色攬勝型越野車一輛,共計折合人民幣770萬余元。
“打招呼”
公開資料顯示,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于2001年開始籌建,由香港天英國際有限公司投資興建具有國際PGA賽級標準的27洞高爾夫球場,是湖南首家高爾夫球場,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于2004年投入試營運。
其座落在千年古城楚地益陽的中心城區,風景旖旎的梓山湖畔,距益陽市人民政府約1公里,是國內少見的城市中心高爾夫球場。距省會長沙黃花機場僅50分鐘車程,堪稱湖南省會——“長沙的后花園”,俱樂部總占地2400畝,球場為18洞標準桿72桿,球道全長7176碼,由國際知名高爾夫球場設計師馬來西亞CJ Tan先生設計。目前屬于國內罕有的集城中湖泊灘涂、城市低丘林地、娛樂休閑于一體的國際PGA錦標級球場。
2006年,梓山湖公司董事長王蘭請時任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幫助協調梓山湖高爾夫項目控規調整。之后,陽寶華向時任益陽市委書記打了招呼。2007年國慶節前后,時任益陽市委書記答應在王蘭遞交調整規劃報告后,批示時任益陽市副市長研究處理。2007年12月,市規劃局繞開城鄉規劃委員會,直接上報控規調整的請示,時任市委書記、副市長簽字同意后,該項目160余畝綠化用地調整為開發用地,總建筑面積增加了80余萬平方米。
2010年10月,王蘭通過其控制的梓山湖公司等單位經過關聯交易,最終將梓山湖置業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新世紀發展(中國)有限公司。2011年9月,益陽市地稅局稽查分局認為交易存在偷逃稅重大嫌疑予以立案檢查。
工商資料顯示,梓山湖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成立,王蘭是該公司的董事長;梓山湖公司是梓山湖置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
2012年,王蘭為了讓稅務機關不再調查,在長沙市運達喜來登大酒店宴請陽寶華和時任湖南省地稅局局長,吃飯時陽寶華向時任湖南省地稅局局長打了招呼,希望能關照王蘭的湖南梓山湖置業有限公司涉稅問題。之后,時任湖南省地稅局局長向時任益陽市地稅局局長過問了此事,要求稽查局工作人員暫緩調查。
此外,陽寶華打了招呼的還有長沙市的繁華商業步行街舊城改造項目。
前述判決書顯示,陽寶華還為王蘭開發及置換黃興北路步行街舊城改造項目打招呼,并收受了王蘭的賄賂,而這一問題線索是辦案單位已經掌握的,到案后,王蘭如實做了交代,這對(中央紀委)查辦陽寶華受賄犯罪問題起到了關鍵作用。
家族受賄
被告人陽寶華向法庭作最后陳述表示認罪,數次哽咽、流淚。
陽寶華的干部履歷表顯示,陽寶華于1999年10月從長沙市委書記崗位升任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2003年1月,擔任湖南省政協副主席;2008年2月,擔任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2011年1月,擔任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直至2013年5月退休。
而在退休一年多后,2014年5月26日,陽寶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央紀委宣布接受組織調查。
自2001年5月至2012年10月,11年多時間里,王蘭先后18次陪同陽寶華去澳門玩老虎機,共送給陽寶華港幣220萬元。2011年春節,陽寶華又在入住的上海市一家賓館客房內收受王蘭所送20萬港幣。
此外,陽寶華的受賄地點除了有在省政協的辦公室外,還有遠在非洲大陸的南非。
陽寶華的證言顯示,2007年,王蘭在省政協辦公室以購房款名義送給其人民幣14萬元。2008年下半年,在南非送給其美元1萬元。2010年上半年,王蘭與陽寶華商定后以九峰小區購房款名義通過其妻弟送給其120萬元。2010年下半年,王蘭又以房屋裝修費名義在省政協辦公室送給其70萬元。2011年和2012年春節前,王蘭以拜年為名,在省政協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共計10萬元。2011年5月,王蘭以陽寶華兒子結婚禮金的名義,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客房送給其人民幣40萬元。2013年,王蘭又以生日禮金的名義,在益陽佳寧娜酒店客房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
在陽寶華受賄案中,其家人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成為行賄者討好的對象。
2012年上半年,王蘭在陽寶華孫女百日酒宴上,以賀禮名義送給其妻子曾壽濤5萬元。除了妻子外,其在深圳工作的兒子陽昀也成為行賄對象討好的對象。
2002年下半年,王蘭為陽寶華的兒子在深圳購買東海花園小區住房支付首付款人民幣44萬元,此外,王蘭還讓妻子為陽寶華兒子支付27萬余元購買了一輛本田雅閣汽車。
在陽寶華將近退休之際,王蘭還安排人到北京購買了一輛黑色路虎牌攬勝型越野車給陽寶華使用,車輛所有人是梓山湖公司,車輛使用費在該公司報銷,不過該車在湖南省委機關保衛處登記的使用人是陽寶華,購車款及之后一年多其使用該車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80余萬元;2014年1月,王蘭還安排人為陽寶華手機交了5000元話費。
2014年5月初,在中央紀委對其進行組織調查前,擔任湖南國際友好聯絡會會長的陽寶華給該聯絡會秘書長打電話說,希望把使用的路虎車說成是聯絡會向理事單位梓山湖公司借的,并盡快退還,不久陽寶華的秘書通過聯絡會把車退還給了梓山湖公司。
庭審爭論焦點
判決書顯示,在庭審中,被告單位梓山湖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及辯護人、被告人王蘭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未提出異議。
不過,被告單位的辯護人辯稱:由于在梓山湖高爾夫項目中,地方政府沒有給予事先承諾的優惠條件,被告單位才請求陽寶華提供居間協調;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偷逃稅款的事實,稅務機關仍在稽核過程中,目前尚無定論,故被告單位并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單位不是主動行賄,而是被動行賄,且沒有給國家、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被告單位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蘭的辯護人亦辯稱:因王蘭對辦案機關掌握陽寶華受賄的線索進行了如實交代,對查辦陽寶華受賄犯罪問題起到關鍵作用,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且王蘭還交代了該線索以外自身的大量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請求對王蘭判處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上述判決書顯示,經查,被告單位梓山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獲得陽寶華的幫助,公司董事長王蘭長期與陽寶華保持利益輸送關系,主動多次送財物,陽寶華接受請托后,利用職務便利,為被告單位謀求利益,不存在被告單位被動行賄的問題。對于被告單位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屬被動行賄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經查被告人王蘭為了梓山湖公司的利益,請托陽寶華通過時任益陽市委書記協調處理梓山湖高爾夫項目控規調整事宜,使該項目的用地規劃修改方案繞開城鄉規劃委員會獲得通過,增加了項目開發用地和總建筑面積。梓山湖公司將控股的梓山湖置業公司股份轉讓涉稅被查,王蘭請陽寶華幫忙,希望稅務機關不再調查,陽寶華向時任湖南省地稅局局長打招呼,使稅務機關暫緩調查,被告單位在上述請托事項中均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所以被告單位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還認為,被告人王蘭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在此線索范圍外交代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且對查辦陽寶華受賄犯罪問題起到了關鍵作用,對被告人王蘭可以以自首論處,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單位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王蘭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