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被拐賣的兒童解救后找不到親生父母,能否被領養?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被解救的兒童如果12個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中簡化完善收養登記程序,規范了被撿拾棄嬰和兒童的收養登記。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資料圖
與現行收養辦法相比,意見稿在收養登記手續方面進行了簡化,如收養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撫養教育能力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但意見稿同時增加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評估,包括收養動機、道德品行、身體狀況、撫養能力、家庭關系、職業狀況等情況,并細化了收養登記前的公告制度。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分析認為這是對孩子負責,不能是手續健全但忽視撫養能力。而這次手續簡化,但是評估能力的程序要增加,恰恰是抓住了收養的關鍵。
去年9月,民政部和公安部曾聯合制發《民政部 公安部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其中就規定,對于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在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隨后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使兒童能夠盡快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相關內容此次在意見稿中得到明確。
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指出,在此前,民政部和公安部曾經聯合發文就打拐解救兒童的收養問題作出專門規定。這次收養登記辦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規定,有利于解除打拐工作的后顧之憂,使得被拐的兒童能夠順利的回歸社會、回歸家庭、健康成長。
曾經有部分不能找到親生父母的被拐兒童,只能暫時寄養在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寄養家庭無法辦理合法收養手續,被拐賣兒童與戶主永遠是非親屬關系,甚至會面臨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相關修改目的在于使打拐被解救兒童能夠及時通過收養重新回歸家庭生活。
對于這一變化,王振耀表示,這條規定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打拐之后,這些孩子如果一時、或者長期找不到家長,他是健康的,有時候能在兒童福利院能待好幾年,有的待了很長時間,把孩子的教育、和客觀上融入家庭的機會都喪失了,盡管是個別孩子,但是確實是可以讓一下子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很快融入到家庭生活。
意見稿還規定了被遺棄的嬰兒、兒童的收養辦法。意見稿指出,組織或者公民發現棄嬰、兒童,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將棄嬰、兒童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開展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3個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自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之日起,棄嬰、兒童可以被收養。
對此,王振耀分析稱,從全世界來看,發達國家一般都沒有大的兒童福利院,有國家甚至規定兒童福利院不能超過20個孩子,就是要鼓勵這些孩子回歸家庭。這次鼓勵受遺棄的孩子盡快回歸家庭,其實像有些殘疾兒童回歸家庭后還能得到政府的一些補貼,我覺得這是對我們整個撫養孩子、特別是受遺棄的孩子的成長有著更重要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