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7月4日電 (記者 張瑋)因涉及“公款送禮”而被廣泛關注的“杜文案”4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終審判決:杜文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0萬(人民幣,下同)。
庭審現場,審判長宣讀終審判決書稱,該院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杜文的定罪部分,撤銷上述刑事判決對上訴人杜文的量刑部分。最終判處上訴人杜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杜文,1978年生人,曾任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2010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刑拘,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2年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拘,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開庭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杜文當庭表示上訴。
杜文曾供述:案件源自一樁土地案件的“公款送禮”,2008年和2010年,他在領導的指示下,分別前往深圳和北京就一宗土地的問題“送禮”協調,其中涉及內蒙古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廳原廳長趙黎平和內蒙古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原主任武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