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中,龐建貞當庭認罪,辯護人為其做罪輕辯護。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龐建貞伙同佟根柱以股權轉讓名義收取史某的1000萬元中,包括了龐在北京中港國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資等;龐建貞經紀委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龐建貞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龐建貞具有認罪、悔罪和積極退贓表現,建議對龐建貞減輕處罰。
在法庭最后陳述時,龐建貞哭著懺悔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未及時主動交代不能認定自首
法院查明,有關部門對佟根柱的調查中已掌握了龐建貞伙同佟根柱的受賄問題,后電話通知龐建貞接受組織調查。
龐建貞在調查初期,雖未回避其與佟根柱之間的情人關系,但未能及時、主動交代伙同佟根柱受賄的事實。經過組織批評教育,龐建貞方能如實交代其伙同佟根柱的受賄行為。龐建貞系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過程中,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不符合自首的規定。
本案中,為他人謀利由佟根柱利用職務便利單獨實施,龐建貞無轉達請托等行為,收受財物則是在史某與佟根柱之間具有行受賄意思的前提下,通過龐建貞的運作最終完成。在共同受賄犯罪中,龐建貞雖有參與行為,但與佟根柱相比,龐建貞主要起幫助作用,處于從屬地位,符合從犯認定標準。
案發后,龐建貞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其占有的1000萬元受賄款,且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可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龐建貞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佟根柱的特定關系人,明知佟根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伙同佟根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綜合考慮龐建貞所具有的從犯、如實供述、退贓及認罪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龐建貞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量刑意見成立,法院酌予采納。龐建貞長期占有并使用絕大部分受賄款項獲取利益,法院在適用財產刑時對該情節酌予考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以及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等相關規定,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龐建貞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