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玉成(以下簡稱“甲方”)與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乙方”)關于乙方前身的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根據日本國政府內閣《關于向日本內地輸入華人勞工的決議》,接受被強擄至日本的包括甲方在內的部分中國勞工3765名到其作業場所,強迫其勞動之事宜(以下簡稱“本案”),此次為謀求包括贊成本和解的其他中國勞工及遺屬在內的最終整體解決,按照以下條款和解(以下將本協議書簡稱“本和解協議書”)。
第1條(謝罪)
乙方就本案進行謝罪,內容如下,而甲方接受乙方有誠意的謝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根據日本國政府內閣《關于向日本內地輸入華人勞工的決議》,約3.9萬名中國勞工被強擄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國勞工到其作業場所,強迫其在惡劣的條件下勞動。其中,多達722名中國勞工身亡。這一問題至今尚未最終解決。
“過而不改,是謂過矣”。敝公司坦率而真誠地承認各位中國勞工人權被侵犯的歷史事實,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國勞工遠離祖國及家人,在異國他鄉的土地上蒙受了巨大的磨難和痛苦,對此,敝公司承認作為當時的使用者的歷史責任,向中國勞工及其遺屬真誠的謝罪。并對身亡的各位中國勞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敝公司承認上述歷史事實及歷史責任,并且從為今后日中兩國友好發展作出貢獻的角度,向為最終整體解決本問題而設立的中國勞工及其遺屬的基金支付款項。為了不重犯過去的錯誤,敝公司協助設立紀念碑,并承諾將這一事實世代相傳。
第2條(向幸存的原勞工謝罪及款項的支付)
作為前條誠意謝罪之表示,在本和解協議書簽訂之后,乙方立即以乙方向甲方各自名義的銀行存款賬戶分別匯款的方式向甲方每人支付10萬元人民幣(支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3條(誠意謝罪之表示的支付款項、基金的設立)
1、作為第1條誠意謝罪之表示,乙方通過下款規定的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向確認為本案的3765名中國勞工中的一員(但,由于甲方屬于前條支付的對象,因此不包括在內。以下簡稱“原勞工”),每1名支付10萬元人民幣。原勞工已故的,通過基金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具有繼承權的遺屬(以下簡稱“有繼承權的遺屬”)支付每1名原勞工10萬元人民幣,支付對象為從全部有繼承權的遺屬獲得適當授權的1名代表。
2、乙方向為進行前款的支付以及本和解協議書第5條規定的基金事業而設立的基金根據本和解協議書支付款項。
第4條(協商決定事項等)
乙方為順利實施本和解協議書記載的達成一致事項,關于以下各事項,在基金設立以及其管理運營的組織成立之前,應聽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選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決定。
①基金的受托人的選定;
②有關基金的管理運營的費用承擔的事項;
③有關進行基金的管理運營的組織(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的成員及決議方法的事項;
④有關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的管理運營的規章以及其他基金相關的規定事項;
⑤未確定所在地的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所在地的調查方法;
⑥調查費用的支付標準等;
⑦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資格的確認方法;
⑧基金向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進行前條規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續;
⑨有關在日本的紀念碑設立及祭奠追悼事業的事項;
⑩基金剩余資金的用途;
其他有關下條第1款各項所列的涉及原勞工的事業(以下簡稱“基金事業”)的管理運營的重要事項。
第5條(基金事業、向基金支付款項)
1、基金從事涉及原勞工的以下基金事業。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項的管理、支付手續;
②未確定所在地的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所在地調查;
③確認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是否符合資格;
④基金的管理運營;
⑤在日本的祭奠追悼事業;
⑥在日本的紀念碑的設立事業。
2、前款的基金事業(第⑥項除外)以希望和解的所有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為對象。
3、乙方向基金支付款項的方法為分批支付方式,向基金進行支付的時間及金額考慮原勞工及有 繼承權的遺屬的確認情況,由乙方決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項中,在第一次支付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紀念碑設立費用1億日元,并且作為基金事業進行的調查(僅限于作為第1款第②項的基金進行的調查)的費用一次性支付2億日元,合計3億日元。
5、關于祭奠追悼費用,乙方通過基金,向參加基金主辦的在日本舉行的祭奠追悼事業的每1名原勞工(包括甲方,以下在本款中相同)僅限一次支付25萬日元(原勞工已故的,有繼承權的遺屬中,限于參加祭奠追悼事業的遺屬代表1名一次支付25萬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項的方法為在每次召開祭奠追悼事業時分批進行支付。此外,支付金額為根據前款計算的參加祭奠追悼事業的參加人員的人數份。
7、基金的存續期限為5年,自乙方向基金進行第一次支付之日起算。基金事業在基金的存續期限屆滿前終止,存續期限屆滿基金解散。但第1款第⑤項規定的祭奠追悼事業因不得已的原因未能在基金的存續期內實施完成時,關于如何處理屆時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進行協商討論。
8、自基金的設立到解散為止,基金事業所需的所有費用根據本條從乙方支付給基金的款項支付。乙方不承擔本和解協議書未規定款項的支付義務。
第6條(向幸存的原勞工謝罪及支付款項)
無論第3條第1款以及上一條如何規定, 乙方對幸存的原勞工本人(但,由于甲方屬于第2條支付的對象,因此不包括在內),在本和解協議書生效后至基金設立期間,以該等人員提交乙方另行制定確認書以及乙方以其指定的方法確認符合資格為條件,乙方不通過基金以向原勞工本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賬戶匯款的方式支付第2條中應支付的每人10萬元人民幣(支付手續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7條(協助設立紀念碑)
1、作為第5條第1款第⑤項的基金事業的紀念碑的設立地點,乙方使其無償利用乙方所有且作為設立地能夠提供的合適的土地。
2、關于前款的紀念碑上登載的碑文,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協商。
3、紀念碑的設立費用從基金中支付。
第8條(和解協議書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協議書通過甲方及乙方雙方簽字或記名蓋章成立生效。
作為本和解協議書成立的證明,制作本協議書兩份,甲方乙方分別持1份。
2016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證上的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山王鎮
現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山王鎮勝利村
閆玉成(身份證號碼略)
簽字:(略)
乙方: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大手町一丁目3番2號
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
常務執行役員 木村 光
簽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