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會師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消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交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會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受賄一案,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會師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會師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違規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600余萬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情、私利,違反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指示下屬怠于偵查,使其逃避刑事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美元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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