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5日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今日表示,當單月CPI同比漲幅達到3.5%,或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各地應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向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記者了解到,2011年以來,各地已經建立并認真執行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對緩解物價上漲影響、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旨在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有效應對當前價格運行的新特點、新變化,更好地發揮聯動機制作用,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通知》明確,聯動機制的保障對象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范圍,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同時,當單月CPI同比漲幅達到3.5%,或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即可啟動聯動機制,各地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但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記者了解到,為確保價格臨時補貼發放的時效性,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要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后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確保在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地方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加大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撫恤優待等資金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