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8月26日訊今天上午10時,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國生利用擔任山東省鄆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或人員在辦理用地手續、承攬公務接待業務、爭取招商引資項目扶持資金、承攬道路綠化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生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自愿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國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劉國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2015年9月1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受賄案。
法庭上,檢察機關指控劉國生在任鄆城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后50次涉嫌收受或索取他人錢物合計人民幣210萬元。劉國生和辯護人對其中的48次受賄指控均表示屬實,沒有提出異議。僅對2次受賄提出了異議,一個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一個涉及證據效力問題。
根據指控,自2007年至案發前夕,幾乎每年中秋春節,劉國生都會在家里“準時”收錢,少則兩千元,多則一萬元,前后共計42次,占全部被指控犯罪事實的八成多。
在對劉國生涉嫌受賄的全部指控中,100萬是其中最大一筆金額。起訴書顯示,2010年12月,劉國生向當地企業家楊某索取100萬元,同時安排楊某將這筆錢直接支付給了一位曾姓上訪人,以平息其對劉國生本人的持續上訪、舉報。檢察機關認為,劉國生的行為屬于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后陳述階段,劉國生宣讀了自己的悔過書。他表示認罪服法,認為自己犯罪是放松了學習,法律意識淡漠造成的。十分后悔。為自己犯罪對黨、對社會、對家庭造成的不良影響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懺悔。希望法院念及他到案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積極退贓,彌補損失,對他從輕判處。(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馬俊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