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兩年期試點屆滿,8月29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期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新制度試點,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提供更多可推廣的經驗。
認罰從寬制度擬試點,程序從簡實體從寬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創新,此次“兩高”提請審議上述草案,意味著該制度向完善更趨一步。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次改革試點方案已于今年7月22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方案包括“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個要素,涉及現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等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與2014年開始的部分地區刑事速裁程序試點關系密切。這一方案試點期限為2年,將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
澎湃新聞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獲悉,上述試點的18個城市分別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草案向大會作說明時指出,試點條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結書的案件。
周強同時指出,對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不作為試點案件。
“認罪從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將速裁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周強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兩年試點期限已滿,可將其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為完善刑事訴訟立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提供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如何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
如何體現“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周強在上述說明中指出,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刑事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是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周強說。
“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好案件;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分析指出,開展這項試點,要兼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權利,發揮好律師作用,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防止發生無辜者被迫認罪和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問題。
那么,如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周強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此外,草案還強化了監督制約機制。周強指出,認罪認罰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和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都設置了需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格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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