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上午獲悉,因受賄342萬元,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吳喜林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現年62歲的吳喜林于1997年從上海外國語學院畢業后,進入外經部工作,先后在喀麥隆使館、盧旺達使館工作,后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副司長,2005年7月起擔任司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羈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副董事長趙某的請托,為趙某的公司對外經營、承攬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取趙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收取趙某給予的購車款30萬元,使用趙某提供的銀行卡消費7萬元,以借款為名,索取趙某15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國大連某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北京某承包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鄭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對外經營、事故處理等事項中提供幫助,為此,收受鄭某給予的現金150萬元。
法院認為,吳喜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吳喜林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又鑒于其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積極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在對吳喜林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北京市二分檢指控吳喜林犯受賄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吳喜林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房屋的方式索取他人賄賂45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7月12日,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