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長退休后出事了。
政知道說的是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吳喜林,今年62歲的他因為受賄300多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雖然到退休時,吳喜林前后有二十多年工齡,而法院認定其出問題的,則僅是其中的四年。
這四年,當時人們應該都稱他為“吳司長”。
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吳喜林。
部委走出去的外交官
一名和吳喜林有過接觸的人士告訴說,吳喜林給人的印象是,人低調、務實、平和,“沒有一點官架子”。而且工作能力也比較強,深得領導信任。
今年62歲的吳喜林1977年從上海外國語學院畢業后進入外經貿部,先后在駐喀麥隆大使館、駐盧旺達大使館工作。
2003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負責貿易的部門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并成商務部,統一負責國內外經貿事務。
兩年之后,吳喜林成為商務部合作司司長。
查詢發現,2010年2月,吳喜林的頭銜換成了中國駐瑞士大使館經商參贊,之后的2011年4月,時年57歲的吳喜林,又以中國駐法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公使級參贊的身份亮相公眾視野。
2015年3月,吳喜林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其時,他的身份是商務部駐法國使館公使銜商務參贊(正局級),在被帶走調查前,已屆退休之齡。
不尋常的領導親戚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某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安徽某公司董事長趙某的請托,為上述公司對外經營、承攬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取趙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收取趙某給予的購車款人民幣30萬元,使用趙某提供的銀行卡消費人民幣7萬元,以借款為名,索取趙某人民幣150萬元。
換句話說,吳司長與趙某前后有過四次金錢往來。
往來有個前提,就是趙某和他的公司要讓司長看得上。
吳喜林稱,他通過接觸了解到趙某的公司在安徽當地有一定的規模,公司產品質量也比較上乘。在這種情況下,他向一些企業推薦過趙某公司的產品,在向企業介紹時,他一般說趙某是他的親戚,并且對企業強調,希望在價格合理、質量過關的前提下,能夠優先選擇趙某公司的產品。
趙某稱,他們公司的對外業務基本都是通過吳喜林介紹的,通過吳喜林的介紹,他們公司和中國某對外公司在老撾的一個輸變電項目中就電纜類產品供應做成了業務,合同金額在1000多萬左右,合同的內容就是由他們向某對外公司在老撾的項目供應電纜類產品。
司長的書柜和借條
在和吳喜林認識三四個月之后,趙某去了吳喜林的辦公室,當時只有吳喜林一個人在。
他對吳喜林說“我來看望看望您,給您帶了點東西”,然后就把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10萬元現金放在吳辦公室的一個書柜里,吳喜林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
大概在2007年左右,因為有一段時間經常加班,單位沒有公車保障,有一次他跟趙某說想買一輛轎車,大概30萬左右,后趙某給了吳喜林30萬元現金,吳喜林的兒子用這筆錢買了一輛車,后將這輛車過戶到吳喜林妻子名下。
2009年吳喜林出國前,想在富力城買一套房子,但是因為家里經濟比較緊張,在跟趙某聊天時他說起這個情況,沒多久趙某轉給吳喜林150萬元, 后兩人簽下借條,簽借條的時候吳喜林的兒子在場。趙某說,吳喜林最后也沒有還給他這150萬元。
趙某稱,吳喜林作為合作司司長,對有對外業務的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力,他之所以給吳喜林這些款物,就是想能夠和他維持一個好的關系,希望吳喜林能夠幫公司促成業務,并且能夠在公司遇到問題的時候,通過他的職權影響力來解決問題。
替人消災的價碼
政知道注意到,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中國大連某集團下屬北京承包公司副董事長鄭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對外經營、事故處理等事項中提供幫助,為此,吳喜林收受鄭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50萬元。
吳喜林稱,2006年、2007年左右,中非高峰論壇在北京召開,國家要求合作司負責審查對非洲國家提供優惠買方信貸的事宜。為了完成任務,他找了很多有對外業務的公司商談,其中包括大連某集團,當時看了他們公司的材料,發現他們的項目有優勢,商務部就把該項目列入了允許申請優惠買方信貸份額的名單內。
2008年,這家公司在赤道幾內亞承包的一部分住宅建造項目,由于分包商和勞工人員的矛盾,引發了死傷事故。事故發生后,商務部決定由合作司負責處理。在這次事故處理過程中,大連某集團負責和合作司聯絡協調的負責人就是鄭某。在處理過程中,鄭某找到他,希望讓大連某集團只受到通報處分,并表示公司一定會吸取教訓。他當時就答應了。因為這次事故是合作司的分管范圍,合作司對這次事故的處理結果有草擬處理結果的權力。他答應鄭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擬給予大連某集團通報處分的決定。鄭某稱,對這起事故,商務部最終對集團提出了口頭警告,對具體承包相關工程的企業通報批評。
合作司處理完大連某集團的事故后,鄭某主動對吳喜林說想要表示感謝,之后鄭某送給吳喜林150萬元。這150萬元吳喜林都用于個人開銷及購買房子了。
判10年的理由
政知道注意到,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吳喜林對檢方指控其犯受賄罪沒有異議,但辯稱他沒有索取賄賂;趙某的150萬元其打了借條,他本意是打算還的;紀委找他談話時,僅掌握他向趙某借款150萬元的線索,他與趙某的其他經濟往來均為主動供述,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據了解,檢方指控吳喜林受賄的金額為387萬元,比法院認定的342萬元多了45萬元。檢方指控吳喜林曾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大連某集團購買房屋,但最終法院沒有認定這項指控。
法院認為,吳喜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吳喜林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積極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法院在對吳喜林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
最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