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廣播電視臺原副臺長趙紅梅受賄、貪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趙紅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六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依法返還安徽廣播電視臺;其余贓款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紅梅(女,45歲,副廳級)在掛任安徽電視臺副臺長、擔任安徽電視臺臺長、安徽廣播電視臺副臺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南京日景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現金、物品,共計價值5691070元,并在電視廣告業務、購買電視劇及支付購劇款、電視臺采購服裝及禮品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使用虛列名目為自己和他人發放獎金、購買個人消費物品在本單位公賬中報銷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1610709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紅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趙紅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趙紅梅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并罰。趙紅梅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尚能夠積極退贓,綜合考慮趙紅梅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趙紅梅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