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聶春玉受賄案,對被告人聶春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聶春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聶春玉先后利用擔任呂梁市委副書記、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市長、呂梁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yè)發(fā)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58.124321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聶春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聶春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人民日報記者 徐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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