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孫鴻志 資料圖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 579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 625萬余元,被告人孫鴻志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鴻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鴻志還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全國、山東省、泰安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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