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栗智受賄案,對被告人栗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栗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19.532694萬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栗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栗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