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兆學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孫兆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孫兆學利用其擔任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孫兆學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81.5844萬元。截至案發前,孫兆學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68.6312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兆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鑒于孫兆學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