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四個巡回法庭之后,最高法六個巡回法庭的巡回區備受關注。
澎湃新聞28日從最高法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經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審議通過。該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對巡回法庭所管轄的26個省區市進行了明確劃分,并將于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別在深圳、沈陽正式成立。
最高法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地理位置、區域面積、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以及我國傳統地理區域劃分和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類型、數量等因素后,決定增設巡回法庭。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回法庭的請示》,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市、鄭州市、重慶市、西安市增設巡回法庭。
至此,最高法巡回法庭數量增至六個,并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表決,任命了新設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
澎湃新聞觀察到,此次修改后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新增設的四個巡回法庭地點及其巡回區:
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
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