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推進、房地產開發、土地手續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魯豫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魯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魯豫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河南省、平頂山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物簡歷: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建筑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干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筑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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