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武鋼集團全資子公司方面的證人證言也稱,孫文東與武東生的關系甚好,武東生在武鋼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承建了原料場技改工程、焦化技改工程、燒結技改工程等多個技改工程。
2012年4月,時任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的孫文東為謀求職務晉升,向武東生索要300萬元,欲通過張某(另案處理)向他人行賄。2012年4月,武東生從其控制的公司湊集資金和自有資金共計300萬元,于同年4月將300萬元送到北京市交給孫文東。
2013年7月,孫文東再次向武東生索要200萬元,武東生又從其公司籌集資金和自有資金共計200萬元,于同年7月15日和16日向孫文東提供的張某的銀行賬戶共計匯款200萬元。
孫文東的供述稱,其曾任武鋼集團燒結廠廠長、國貿公司總經理、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與武東升都有業務上的往來,在采購武東升公司的礦槽耐磨材料板等業務上都給予過幫助。為了謀求武鋼集團副總經理職位,其于2002年向武東生索要300萬元,2013年向武東生索要200萬元,索要的500萬元交給張某用于疏通關系。
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顯示,孫文東于2013年10月25日被聘為該公司副總經理。
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曾是武鋼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2017年2月,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被摘牌,終止上市。
此外,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中一份張某的證言還披露了其身份。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曾任武鋼集團國貿總公司副總經理。他知道武東生和孫文東是河南老鄉。孫文東讓其在采購上適當給予武東生以關照。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武漢超高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武東生是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了被告單位的利益,向他人行賄人民幣500萬元,依法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