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是落實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決策部署,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的執行機關,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要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的工作機關工作。
通知指出,《條例》是規范黨的工作機關設立、職責和運行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繼黨組工作條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之后,加強黨的組織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于夯實黨執政治國的組織制度基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從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的工作機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通過舉辦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條例》,準確掌握《條例》內容,深刻領會《條例》精神,不斷提高運用《條例》做好黨的工作機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級黨委和黨的各級工作機關要對照《條例》規定,對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工作規則等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規范。中央有關部門要抓好督促落實,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和運行,提高黨的工作機關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有效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是落實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決策部署,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的執行機關,主要包括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
黨委直屬事業單位、設在黨的工作機關或者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產生和運行,按照黨章和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黨的工作機關開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二)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眾路線;
(三)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團結統一和機關工作活力;
(四)堅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黨的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協同推進;
(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依照黨章黨規履行職責;
(六)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支持同級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與職責相近的國家機關等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仍由黨委主管。
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的事項,可以交由現有工作機關牽頭協調或者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解決的,不另設常設辦事機構。
第六條 黨中央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審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規定程序由本級黨委討論決定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七條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是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組組長或者紀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和從嚴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一般不設秘書長。確有必要時,經黨中央批準,黨中央職能部門可以設秘書長。
第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配備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