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昨日公布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舊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于2005年9月正式發布,距今已經超過11年,在此期間,互聯網新聞業態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出現了微博、微信、直播等新媒體形式,舊的規定對此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媒體沒有約束力。
與老版相比,新版《規定》主要有以下七大變化:
一是新媒體不再是“自由王國”。除了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都在管理范圍內,通過上述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僅如此,提供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二是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6年5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召開會議,建議國資特殊管理股比例至少1%,擁有董事席位,對內容有一定審查權),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三是總編輯負責制,采訪要持證。《規定》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中國公民。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此外,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這預示著新媒體將和傳統媒體同一標準,統一管理,新聞采編活動必須由有資質的記者完成。
四是嚴格控制含“外”量。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中國公民。
五是新聞轉載要規范,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六是用戶實名制,注重隱私保護。《規定》強調了公民隱私保護,一方面落實實名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另一方面明確責任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任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是提倡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一段時間以來,互聯網新聞中“娛樂化”、“低俗化”、“惡搞化”、“負面思維”、“拜金主義”之風盛行,《規定》在總則中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對輿論導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與本次新版《規定》同步發布并將于6月1日實施的,還有《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這或許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的時代已經到來,網信執法即將進入快車道。
證券時報記者 唐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