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19萬余元,且有570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判決,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6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建新先后利用擔任庫爾勒市市委副書記、巴州建設局局長、自治區建設廳副廳長、廳長、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資質評定、升級、企業年審、申請規劃許可證、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王某、王某某、沈某某、閆某某等人所送賄賂共計人民幣8198549.69元。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李建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有5707572.02元李建新及其家庭成員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另查明,紀檢部門初核時掌握了李建新涉嫌收受王某、王某某、曹某某財物的相關問題,2016年3月17日對其采取“雙規”措施,其主動交代了紀檢部門不掌握的收受其他多名人員財物的事實。在組織不掌握贓款去向的情況下,李建新主動交代并配合組織上交贓款11696400元。同時,李建新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能夠主動檢舉他人違紀違法的問題,并經查證屬實。
被告人李建新收受的財物,除了大量人民幣現金外,還包括美元、大面值的購物卡、貴重的按摩椅等,以及假借掛證費名義收取費用,超出合理范圍接受房產公司給予的購房優惠、接受免費房屋裝修等。
烏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建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198549.69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建新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5707572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新在“雙規”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歸案后認罪態較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對其受賄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建新在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講明自己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告人李建新所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認定為自首,并依法減輕處罰。近日,烏市中院對被告人李建新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潘從武)
說“法” 官員應正確認識權力防止被腐蝕
蠹眾木折,隙大墻壞。自古清白無遺禍,從來貪爭有后殃。
李建新在落馬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在其落馬前仕途順暢,是家人和朋友眼中的“成功人士”,但卻抵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淪為階下囚。李建新在收受錢物時明知對方送錢是看中了自己的職位和權力有求于他,所以他稱會主動問對方有無幫忙解決的事,或在對方未提出時,也會在工作中幫忙。
但李建新居然在庭審時辯稱,挑選在逢年過節送禮,存在人情往來、禮尚往來的因素,不同于權錢交易下的受賄。由此可見,李建新并沒有把工作和私交分開。
從“座上賓”變成階下囚,李建新是自己一步步走下去的。他長期在建設領域工作,管著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資質評定、申請規劃許可證等方面的工作,這就使其成了企業拉攏腐蝕的對象,成為“獵物”。
從本案可以看出,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的李建新不僅幫助承攬工程、資質評定、企業年審等還插手工作調動、職務晉升,可見其權力太寬,權力過大。因此,應遏制官員手中的權力。作為官員,更應正確認識到,手中權力越大越容易被當成“獵物”,越容易被當成重點腐蝕對象。(韓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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