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行賄者一次次登門拜訪,將現金藏在裝著熏馬腸的袋子里或裝著白酒的紙箱里,臨走時還不忘告訴一聲:“箱子里還有別的貴重物品”。這受賄者便是新疆醫科大學原黨委書記、副校長李斌。
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后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銷售藥品、工作任職、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等方面謀利益,先后受賄352萬余元,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間,青島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通過俞某某從中介紹,向時任新疆醫科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的李斌提出其公司想中標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手術室凈化設備工程,被告人李斌向相關人員打招呼,后康某以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康某通過俞某某給被告人李斌送現金10萬元。2006年至2009年期間,身為新疆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為中標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第一住院部大廳超市,向李斌提出幫忙,通過李斌向相關人員打招呼,新疆某商貿有限公司得以中標,事后俞某某給李斌送現金20萬元元。2007年至2009年,俞某某為能順利經營該超市,分三次從超市營利款中提取現金共10萬元元送給被告人李斌。
被告人李斌的供述也證實,2004年底,俞某某將康某介紹給李斌,稱康某是青島某公司的負責人,想參加醫科大一附院住院部大樓手術室凈化設備項目的招標。李斌在康某投標過程中,給時任一附院某領導交代同等條件給予關照,后康某所在公司中標。2005年7月,俞某某給李斌送了一袋熏馬腸,袋內還放有10萬元現金。2006年下半年,俞某某說一附院第一住院大廳超市招標,其想開這個超市,并讓李斌給相關人員打招呼。后李斌給當時醫院管后勤的副院長打招呼,稱俞某某想租住院樓的超市。過了一段時間,俞某某按最高價中標了。2006年底,俞某某給李斌送了一箱酒,俞某某走后,李斌發現箱子內有20萬元現金。2007年底、2008年底、2009年底,俞某某為拉近與李斌的關系,分三次給李斌送2萬元、3萬元、5萬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間,某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為擴大租賃新疆醫科大學名下某公園的面積,向李斌提出請托事項,被告人李斌多次召開校黨委會,后醫科大學劃出某公園150畝土地租給某公司合作建園。其間,陳某某送給李斌現金50萬元。
2008年8月、9月,侯某某掛靠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第二病房地下室的基礎工程,因李斌對工程進度不滿,侯某某為得到被告人李斌的支持,送給李斌現金20萬元。2012年4月至9月期間,侯某某以其他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包了醫科大學教學實驗樓、醫科大二附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程中,為得到李斌的支持,送給李斌現金30萬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斌利用職務便利,為蘇某甲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蘇某甲所送現金31萬元;為江蘇南通某建筑公司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該公司經理陳某甲所送現金36萬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斌利用職務便利,在新疆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入股某科技醫藥有限公司及藥品配送方面,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劉某甲所送現金65萬元,其中包括通過袁某某(另案處理)收受60萬元。
烏市中院一審還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斌自2005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新疆醫科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的職務便利,在工作任職、職務晉升、職稱評審、招生錄取、親屬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20人所送的包括現金、購物卡、玉石、金條等在內的賄賂,共計人民幣80.9萬余元的事實屬實,對此被告人李斌均予以認可,且有證人的證言及其它相關書證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52.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斌因受賄犯罪被“雙規”,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并不掌握的多起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大部分贓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17年3月31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4205元、日元50萬元、歐元5150元、澳元1200元、價值127.5萬余元的玉器及金銀首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斌犯罪所得財物退贓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或責令其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