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原政協主席馮立梅,在20年間,先后收受28人賄賂共計千萬,向他行賄的28人中,有多名企業老板,更多的是馮立梅的下屬,包括當地多名局長及區、縣、鎮領導。記者今日獲悉,馮立梅因犯受賄罪一審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80萬元。
收受28人賄賂過千萬
出生于1951年的馮立梅系廣東省陽江市人,研究生學歷,原系廣東省茂名市政協主席,曾任茂名市茂南區委常委、茂南區委副書記、茂名市政府秘書長、茂名市地方金融風險處理辦公室主任、茂名市委副書記、茂名市紀委書記等職務。因涉嫌受賄于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庭審中,馮立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辯稱,在檢方多宗指控中,馮立梅逢年過節收受對方的禮金紅包,對方沒有具體請托事項,沒有權錢交易,這不符合受賄的本質特征,且馮立梅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其家屬代其主動退繳了全案贓款、贓物,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馮立梅先后擔茂名市茂南區委副書記、茂名市政府秘書長、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委秘書長、茂名市地方金融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茂名市委副書記、茂名市紀委書記、茂名市政協主席等職務,并于2012年3月退休。期間,被告人馮立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馮某等28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35.5萬元、港幣590萬元、美元2.4萬元以及“勞力士”手表1塊。
據判決書顯示,28名行賄人中不乏企業集團老總,還有不少官員。例如茂名市民政局原局長葉某以及茂名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茂名高州市原市長潘某。
2001年至2005年,馮立梅先后收受時任茂名市民政局局長葉某賄送的人民幣4萬元,并于2001年1月利用職務便利,為葉某在申請茂名市茂港區的經費事宜上給予關照、幫助。
據葉某證言顯示,他送錢給馮立梅,一方面是為了感謝馮在撥款的事情上給過民政局幫助,另一方面是為了和馮搞好關系,希望對方在市委層面上多關照民政局和他。
馮立梅對此辯解稱,葉某送錢給他是因為他曾經在撥款上給予對方幫助,對方感謝他。后來,馮做了市委常委,葉某逢年過節送錢給他,主要是想和他搞好關系,希望他能在工作上多支持、關照,為其工作提供方便。
收受下屬賄賂助當上市長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至2009年,馮立梅先后收受時任茂名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潘某賄送的人民幣29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于2006年9月幫助潘某的弟弟高某調入茂名市紀委工作,于2007年2月在茂名市人事調整過程中支持、幫助潘某成為茂名市高州市市長。
據潘某證言顯示,2003年至2005年每年春節、中秋,他各送人民幣1萬元給馮,地點一般是在馮的辦公室,三年一共送了人民幣6萬元。2006年是換屆年,他做了五年市環保局局長,為了有個好去處,也為了弟弟高某能調到市紀委工作,所以在當年春節前請馮到酒店吃飯,了解換屆的情況,請其指點和支持,馮跟他分析了形勢,并答應會支持。飯后送了人民幣5萬元給馮。2006年中秋節前,臨近換屆,聽說他可能到高州當市長,再次請馮吃飯,請馮多支持,其答應了,飯后送了人民幣5萬元。
潘某稱,馮立梅先后擔任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和市政協主席,是茂名市重要領導,在人事調動等方面說話很有影響力,逢年過節送錢給他主要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希望他能在職位升遷等方面多支持、關照,特別是2006年和2007年,因為換屆和弟弟調入市紀委的事,送給馮立梅的錢比平時多,后來在他的關照下,自己順利擔任高州市長,弟弟順利調到茂名市紀委,并擔任科室副主任一職。
對此,馮立梅辯稱,其曾擔任茂名市委副書記,是茂名第三把手,還兼任市紀委書記,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有一定權力,潘某送錢是想靠近、跟他搞好關系,希望在工作上多支持,還有弟弟高某當時調入市紀委工作,必須經過其同意。后來自己做市政協主席,在茂名官場上還是很有影響力,所以潘某繼續逢年過節送錢,比如2006年換屆時,高州市長位置空缺,潘某讓其支持,向市主要領導推薦,幫“吹吹風”。市委領導問其高州市長人選的意見時,其支持潘某,后來組織部提出由潘某擔任高州市長,其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潘某最后順利當上了高州市長。
有自首情節獲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立梅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馮立梅自動歸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馮立梅歸案后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為此,判處馮立梅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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