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后的一個下午,胡興紅拿著小謝的簡歷等資料,很小心地對李億龍說:一個朋友的兒子想去南華大學,應該還優秀,可否幫忙批個字。當時李億龍翻看了一下資料,沒有說什么。過了一會兒,李億龍在材料上批了字,大概意思是:請南華大學校長文某給予酌情考慮。2014年7月,小謝被聘用到南華大學工作。
而在李億龍批字的前一天,胡興紅就找到了王某,說事情可以辦好,王某給了她10萬元現金。
案發,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
2016年4月8日,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4月23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對胡興紅立案偵查。
經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查明,胡興紅從2013年6月起在衡陽市原市委書記李億龍家從事保姆工作,負責李億龍一家的日常生活起居,屬于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其利用李億龍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請李億龍在請托人王某遞交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對他人的工作調動、應聘予以照顧,在此過程中,胡興紅收受了王某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8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案發后,胡興紅分別于2016年10月11日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10萬元人民幣,于2017年1月5日向長沙縣人民法院退繳贓款10萬元人民幣。
該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長沙縣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10月25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對該案偵查終結,并移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3月20日,長沙縣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胡興紅有期徒刑1年4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