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8月22日,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因表現良好,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為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原副所長宋海燕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14年,宋海燕因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提供便利,收受賄賂3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為他人辦京A牌受賄
宋海燕42歲,河北保定人,研究生文化。2007年到2012年1月,她先后擔任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政秘科長、副所長等職務。掌握著公務接待、轉辦公務、重啟號牌等工作,擁有辦理相關車輛號牌的權力,有美女副所長之稱。
據車輛管理專業人士介紹,現行民用車輛號牌為92式,本市最早一批的92式號牌為京A,由于車輛數量增長迅猛,京A車牌也隨之成了“香餑餑”,很多車主希望可以掛上京A車牌,覺得會有面子。正是抓住了這一心理,宋海燕利用自己的權力,收錢收禮,為車主辦理京A車牌提供便利。
2007年到2012年11月,在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的過程中,宋海燕先后收受現金13萬元,燕莎商場購物卡40張(共價值20萬元),找到他人報銷了2.3萬元費用,收受錢物總價為35萬余元。
最初被抓并非因受賄
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宋海燕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偵查人員從宋海燕辦公室搜查出31張燕莎商城購物卡。
同年11月7日,在接受公安機關繼續詢問后,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隨即偵查機關又針對宋海燕受賄案立案偵查。
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宋海燕被刑事拘留。在審理期間,宋海燕家屬退繳20余萬元。
一審后提上訴求輕判
北京市朝陽法院認為,宋海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35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宋海燕認罪態度較好、具有積極退贓表現等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2014年4月9日,朝陽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宣判后,宋海燕提出上訴。她和她的辯護人認為,其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監視居住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一審判決未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導致對其量刑過重,希望二審予以改判。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認為,宋海燕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監視居住。但在偵查人員從宋海燕辦公室搜查出大量購物卡后,對她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訊問,宋海燕這才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其供述缺乏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2014年5月20日,市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宋海燕上訴,維持原判。
因表現良好獲減刑
判決后,宋海燕前往北京市女子監獄服刑。
2017年7月11日,北京市女子監獄提出減刑建議,監獄認為,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遵紀守法,服從管理,積極改造,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獲得二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因此建議為宋海燕減刑7個月。
一中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鑒于宋海燕系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最終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按照現在的裁定,宋海燕目前的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記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