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8月23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肖鵬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肖鵬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肖鵬 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肖鵬利用其擔任云南電力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違法違規轉讓股權致云南電力集團損失2.73億元;為他人在項目開展上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積極退清贓款,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祁雷)